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的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