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