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