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提示: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协会概况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机构
●  行业自律
●  入会须知
●  联系我们
●  组织机构架图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协会概况 ●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友情链接
●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广东省建设信息网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网  
注:本网站建议使用IE浏览器进行预览!

顺德建筑业协会

备案号:粤ICP备13085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