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顺德区域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愿参加组成,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和地方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为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路6号龙的大厦8楼806单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改革服务,遵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加快城镇建设。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深化改革,深入调查研究,探讨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推动行业不断深化改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的企业单位资质审查,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开展质量评选与推荐,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定期评选优良样板工程和先进企业单位,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六)积极开展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七)促进内外交流,发展同外地和境外、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代表顺德建筑业,组织企业参观、学习、考察、交流; (八)承办行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加强建筑业管理,沟通政企,传递信息,促进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要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察。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03月16日第六届第三次会员大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2019年2月27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